郭庆东主任_济南律师推介_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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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推介

  ---郭庆东主任---
  ---朱士利律师---

济南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
    1992年取得国家公证员资格证书
    1994年取得全国律师资格证书
    【律师经历】
    1994年开始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于2003年同李新振、李涛律师共同成立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职务。
    【业务专长】
     金融/证券、房地产、重大经济诉讼与仲裁
    【工作业绩】
    【案例一】
     威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建某局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2004年2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威海市某沿海小区居民住宅楼,暂定工程造价两千万元,工期为十个月,甲方按乙方工程进度拨款;变更图纸及增加工程量需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主体封顶和验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五千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拨付工程款,但乙方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资金大量浪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主体封顶,致使工程竣工日期一拖再拖,至今工程尚未交付。对此,已经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受人要求甲方尽快交房,否则诉诸法律,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委托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甲方提起诉讼。
    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郭庆东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经过慎密审查此案,认为首先应查实以下证据:1、乙方是否变更或增加了工程量,如有,是否经过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可;2、对于客观情况(但非不可抗力的情形)或人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情形是否经过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可;3、施工过程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同时,经过代理律师分析,应当迅速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乙方相应财产。
    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相关证据一一落实,人民法院也冻结了乙方相应财产近二百万元,为今后本案的处理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代理律师结合已查实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自约定的主体竣工之日起自工程验收交付时止.
    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为增加的工程量是否顺延,顺延多长时间。因该时间的确定关系到违约金的支付,双方争论非常激烈。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的顺延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其他情况的顺延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案情,扣除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顺延时间,判决支持甲方提出的乙方承担违约金的天数和金额。本案以当事人非常满意的结果告终。
    【案例二】
     某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联合建房,工程款项约计一千四百余万元,双方约定甲方以土地出资,并出资一百万元现金,同时清理场地保证工程施工,剩余款项由乙方筹集并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定进行施工,但由于甲方未及时清理工地现场,且现金出资不到位造成竣工延期,为避免损失扩大,乙方停止施工。甲方以乙方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乙方提出反诉,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项四百余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令乙方构成违约,支付违约金四百余万元,同乙方所反诉的工程款折抵。
    乙方济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委托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郭庆东律师代理该案,经过对案情的分析了解,郭庆东律师认为本案终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乙方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义务享有检索抗辩权,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的同时,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郭庆东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整理案件材料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终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本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案例三】
    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租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房产,经营餐饮娱乐项目,双方约定房产租赁费用每年500万元,预交两年租金,租赁期限暂定十年。甲方可以在乙方土地上另行建设房屋,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合同签定后,甲方按约定支付给乙方两年租金1000万元。甲方遂投资1200万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改建,在自建房屋需办理有关手续要求乙方协助办理时,因该片房产部分有争议,有关部门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协商未果,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乙方的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造成损失的主要过错在甲方,因其审查不慎造成投资错误,遂判令双方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部分租金,甲方的损失自负。
    甲方不服终审判决,委托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为其申诉,本所指派郭庆东律师代理本案,郭庆东律师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终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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